气象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既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加强对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全局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第二条 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条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凡是以局名义印发的涉密文件,都必须标明秘密等级。
第四条 加强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明确要害部位。所谓要害部位,是指经常掌握和接触党和国家秘密的部分,如文书、档案打字复印等部位,对这些部位要做到保密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加强秘密文件管理。1、凡标注密级的文件和电报,限指定人员阅办,不准扩大阅读范围。凡需有关股室承办的,股长(主任)要专办,并要随时清理核对,以防失、泄密。
2、凡标注密级的文件由保密员按县保密局的要求处理和保管。一般文件统一由档案室归档立卷,做到随办随归。一般文件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发现丢失要认真查找,并要追究责任。
3、参加上级会议所领取的文件,由参会人员交给文件管理员归档处理。
4、凡是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需要携带密级文件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要有相应保密安全措施。
5、本单位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凡泄及国家秘密的,要注意标明秘密等级,列明发放范围,经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印发。上报或下发泄及秘密的文件,要单独装封,不得同其他文件混装,办理的全过程要指定专人负责。
6、凡是出国和参加涉外活动,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严防失、泄密。
7、认真做好复印文件的保密工作。凡复印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含内部刊物和图片),要先真写《秘密资料复印申请卡》,经局领导审批后在打字室复印。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和政府印发的机密、绝密文件,不准复印。
8、销毁废止文件和资料(含内部刊物),要派专人到县保密部门指定地点销毁。
第二章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本局领导干部指局班子全体成员,正副局长和班子成员。
第七条 本局领导应当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下列保密守则。
1、不准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2、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标注密级的文件;
3、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上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准携带标注密级的文件参加社交活动或出入公共场所。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经相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必须做到密件不离身;
7、不准携带标注密级的文件出国访问、考察、学术交流等涉外活动。确因需要的,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8、不准携带标注密级的文件出差。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的,应经相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做到密件不离人,并须有安全保障措施;
9、不准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布会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10、不准私自留存标注密级的文件,阅办完毕的密件要及时清退;
11、不准私自留存标注密级的文件带回家中;
12、不准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标注密级的文件。
第八条 本局领导干部阅办标注密级的文件,应在办公室内进行。本人未在办公室办公,而又确需阅办标注密级的文件,要指派专人负责送阅。
第九条 调动工作或退休时,应对标注密级的文件和记载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进行清理,并移交局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十条 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和局领导班子会议涉及的秘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局领导干部有责任做好所主(分)管股室工作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失密、泄密情况,应及时向保密委员会如实报告,并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位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在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局保密要害部位主要是指办公室、档案室、打字室、计划财务等部位。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位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况应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并积极配合保密委员会做好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位要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第四章 公文办理工作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在公文办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九条 收文中对标注密级的文件,应单独进行登记,并按阅读级限分送,阅后及时收回,并进行单独保管。
第二十条 发文中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局领导要做好审查工作,标明密级,确定发放范围和阅读级限。
第二十一条 公文印制一律在局内部打字室进行。秘密公文的印制应指定打字员和专人负责,印制的版纸及废纸要立即销毁。
第二十二条 坚持和履行公文登记制度,在签收、分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的各个环节,均应履行公文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文的保管,必须保密安全措施。标注密级的文件要放在专用铁柜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制发的标注密级的文件,一律不准复印或转发。其他标注密级的文件,经批准延长印的,要严格登记接交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标注密级的文件不准用明码电报外发,不准用普通电话传递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标注密级的文件不准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传送,携带标注密级文件的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七条 不准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文要按时清缴,按时归档。公文的归档、立卷、保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抄、私藏、私借、私送标注密级的文件。
第三十条 销毁公文、资料、内部刊物,要进行登记,经领导审批后,有办公室统一到县保密部门指定的地点销毁,严禁擅自出售,自行销毁各种文件。
第五章 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局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在如何情况下,不得私自泄露档案中的涉密资料。
第三十三条 凡标注密级的文件,必须在具备铁门、铁窗、铁柜等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保管。
第三十四条 接待查档时,严格履行审批、等级制度,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查阅档案资料,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利用,不该提供的资料坚决不能提供。
第三十五条 严格档案库房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第三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敬业的精神,对违反档案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抵制。
第三十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档案丢失事件要及时报告,认真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超过保险期限的档案,有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清理、登记、编目;经局领导批准后,有档案管理部门统一送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监督销毁。
第三十九条 健全档案保管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技术防范能力。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保持高度警惕,每日下班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 打字室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打字室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局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严守国家秘密。
第四十一条 所有对外发送的公文,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审批和编制文号后,由打字室按相关文件格式印刷。
第四十二条 公文必须按规定份数印刷。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打印后清样、版纸、废纸必须立即用碎纸机销毁。
本制度自**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