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范xx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工业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推进、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生态工业考核奖励(县区政府及首次升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上亿元企业)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提出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工信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资金申报对象必须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符合xx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申请项目应是投资1000万元以上,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当年开工的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并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且当年能够形成较大工业投资实物量的项目,高、新、精、尖的新兴产业项目,有利于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省定重大工业观摩项目,新建项目数量较多、工业投资增长较快的县区,县区工信部门主导的重点工业发展平台。
{c}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补助、事前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除重大项目前期费、产业精准扶贫、企业技术创新和工业设计中心外,其它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它不以项目为主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同一年度,每个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前一年度本专项支持的单位(除考核奖励单位外)和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单位,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由县区工信局初审后,报市工信委复核确定,由市工信委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工信委。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迁建项目);
(四)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贷款合同;
(七)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项目,须出具有相应资质节能评估机构的能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八)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年来获得的专利及科技成果奖励等相关材料。
(九)项目业主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县区工信委审核意见。
(十一)生态工业考核奖励资金申请按照《xx市推进生态工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四章 项目组织申报和评审公示
第十条 市工信委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区工信局(中小企业局)接到项目申报通知后在本县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征集,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县区工信局(中小企业局)确定本县区申报项目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报送市工信委,生态工业奖励类项目由市工信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其他类支持项目由市工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声誉。
第十三条 市工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市工信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市工信委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扶持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扶持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企业按属地化原则,资金通过预算下达到有关县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如出现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报告。项目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核实情况后,提出调整、撤销原核准或备案的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工信和财政部门,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对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收回资金的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所属项目。
第十九条 各县区工信局和市工信委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对稽查、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项目申报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报省工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工信委会同县(区)工信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工信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市工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市县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范围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