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的领导,促进乡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乡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担任;设书记员一名,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乡政府及所属部门转送审查(核)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论证乡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乡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
第四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半天或视情况确定。 如有需要,可由首席法律顾问决定召开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 乡长或分管副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主持召开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座谈会。
第五条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的,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第六条 每次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的召开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涉及的相关材料、会议提纲等提前交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涉及内容积极发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及会议结论等。
第八条 经邀请,乡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乡委乡政府相关会议,及时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经邀请,乡政府法律顾问可参加乡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乡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的制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