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11-26

监理合同······················16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79、违约行为处理·············································1810、监理报酬················································2011、其他····················································2212、争议的解决··············································23[本文来源于第1文秘-www,wenmi1.com,找范文请到第1文秘网]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合同所指的工程项目为:成都市xxx驿区xxx改建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工程的业主为:成都市xxx驿区交通局。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业主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单位。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下列文件:(1)监理合同文件;(2)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3)业主与除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4)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法规性文件;(5)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业主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业主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4天内,向业主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正式委派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和更换情况应满足以下规定:(a)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本合同文件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若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b)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c)尽管监理单位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业主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业主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单位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单位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业主将按照以下原则对监理机构给予补偿;按此增加的实际工作时间(日)×投标报价清单提出的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即人月单价除以本月工作日)。(d)如果监理单位需要对其在本合同文件中提出的人员和设备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业主的批准。第九条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双龙路和新(都)洛(带)路改建工程全部两个施工合同段下的施工监理工作。监理服务期为:6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工作范围:a.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缺陷责任期的服务工作等)。b.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c.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一)设计方面1.管理业主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2.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3.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4.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5.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6.协助业主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7.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8.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9.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0.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工作(如有)。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5.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
1.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2.督促业主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4.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5.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业主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交通部及四川省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和评定。7.工程投资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新增项目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8.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9.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10.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11.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业主。12.其他相关工作。(四)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1.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10)安全和环境保护。(11)进度款支付情况。(12)工程进展图片。(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2.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3.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4.文件报送份数:一式三份。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业主批准。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业主。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业主。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业主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业主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履约担保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一份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含暂定金额)的10%。履约担保应采用现金担保形式。在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要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交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业主将向监理单位退还全部的履约担保。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业主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服务费÷监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合同价)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满足下述(a)至(d)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a)一方无法控制的;(b)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一方无法合理预见的;(c)事件发生时,一方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并且(d)主要不是由于另一方造成的。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业主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按下表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各2份各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不得外借2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各2份各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不得外借3监理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文件及各施工标段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各2份各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不得外借4施工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各2份各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不得外借5施工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各2份各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不得外借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在收到一般性文件7天内,收到紧急文件3天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业主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业主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监理机构应自行解决此类问题,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第二十七条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工作人员,监理机构应自行负责为完成监理合同所需的所有人员的任命和聘用。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业主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但在处理设计变更前应取得业主的批准。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业主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权。
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业主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工程价款,审核完施工单位送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监理工程报告,总结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条款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1、由于业主、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3、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如发生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九条描述的情况,业主应按以下规定向监理单位作出补偿:1、如果由于监理单位执行业主要求的本监理合同以外的监理工作,或由于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单位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应按本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条规定计算增加的费用,并适当延长监理期限;2、如果由于监理单位履行本监理合同以外的监理工作,在原定监理服务期限内仅仅造成监理人员的增加时,应按本合同条款第八条(c)款的规定计算增加人员的费用,但由于履行本监理合同范围内的监理工作需要增加的监理人员不予增加费用;3、在合同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可通过另行签订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二条业主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28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14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7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第四十六条业主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办法如下:1、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监理单位为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发生的额外监理服务,按本合同条款第四十条规定计算增加的费用;或2、按监理单位财产或人员伤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3、拖期付款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补偿。4、如果业主拒绝履行上述赔偿义务,监理单位在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1、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2、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3、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业主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单位在接到业主的通知后未按第八条(c)款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4、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业主造成损失;5、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业主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6、未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虽经业主同意离岗而未安排相应人员替换,或监理单位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出勤率较低的衡量标准为: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80%。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本项目监理人员工作日每人每月按26天计;7、监理单位随意更换在本合同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监理人员,若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替换;8、监理单位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或者,经省质监站检查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并且在接到业主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9、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2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10、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监理规范的要求,并且不按业主的指令予以纠正;11、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12、监理人不具备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罚:(a)对于本条提到的由于人员更换、人员出勤等方面造成的违约行为,可按每人次罚款3000~5000元进行处罚,该罚金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业主应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即使交纳了罚金,监理单位仍有义务按监理合同规定纠正其违约行为;或(b)对于由于上述原因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行为,可按本合同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扣缴监理单位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业主应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单位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或(c)业主在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合同。监理报酬第四十八条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和支付:(一)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派驻监理人员费用:A.基本工资(聘金);B.各种补助(劳动保护费、医药费、交通费、降暑降温及冬季取暖费);C.各项津贴(野外津贴、伙食津贴、住宿津贴);D.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按《劳动法》的规定办法);E.其它(个人所得税、财产、人身保险、培训费等);(2)监理单位取费:A.法定提留基金(工会、教育、职工福利、住房、养老等);B.上级单位管理费;C.法定税收;D.监理单位各项管理费用及成本;E.监理单位的合理利润;(3)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费:A.合同要求提供的现场常用仪器设备费(仅计折旧、维护及使用费等,不计残值);B.交通工具费(仅计折旧、维护及使用费等,不计残值);(4)监理办公、生活用房及办公设施费用(仅计租赁及维修、使用费):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考虑需要配置的办公设施的种类及数量,但必须以满足现场监理及便捷办公为条件,办公设备的费用仅计折旧及维修费用,监理任务完成后,为本监理项目新购置的设备主权归监理单位。(5)其它监理服务费用。a.试验室试验检测费(工地抽检费)该部分费用按暂定金额(5万元)计入合同总价中,业主将通过竞争比选方式选择一家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此项工作,该部分费用将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业主直接支付给试验检测机构,业主给监理单位支付的监理费用中不包含此笔费用。b.为完成本工程监理任务必须的其它费用(如有)。(二)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业主按投标合同价格(不含暂定金额)除以监理服务合同工期(以月计算),每个月支付一次,并按此计算的月支付款的60%支付给监理单位,支付期限为每个月结束后14天内支付上个月监理费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另外的30%,剩下的10%作为保留金在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支付完毕。如果监理服务期由于非监理原因延长,延长服务期的监理费用按以下公式补偿给监理单位:(监理合同价格÷原定监理服务期)×延长服务期(按月计算)×0.6上式服务期均按月计算,缺陷责任期不计算在内。监理合同价格不含暂定金额。监理单位应在每月末向业主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业主批准格式填写的月结帐单一式三份,该结帐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单位应逐项填写清楚:(a)按本款规定本月应向监理单位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b)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数额(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办理);(c)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和扣除的其它款项。业主将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月结帐单后进行核实,并在每个月结束后14天内按月支付。按本款计算的每月监理服务费用应包括本月完成的在本条第(一)款提到的所有监理服务费。(三)动员预付款本监理合同业主不再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四)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1)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28天内,结算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单位赔偿金及违约金的余额,返还全部履约担保;(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保留金)和其它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它应从监理单位扣回的款项。(五)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业主对因物价变动或其它因素而导致的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其它费用的增加不予补偿。除非发生合同变更,在本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监理合同总价中,工程实施期间监理服务费用不予变更。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在施工承包人为按期完工而在国家规定的公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连续施工而发生的监理加班费用已包含在其合同总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第五十条业主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业主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五十一条业主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监理人员如应业主要求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业主同意,其费用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业主同意,费用则由业主承担。
第五十四条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业主应酌情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监理单位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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