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
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
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
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 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 (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
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
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
不负责任。
第九条 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
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
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
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
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
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
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
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 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
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
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
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
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
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
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 (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
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
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
修改的计划,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
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
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
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
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 (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
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
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
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 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
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
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至令工程师或其代
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代理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
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
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
观测轨道、测标等。
第十八条 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
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第五十一条
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 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
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
利。
第二十条 (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
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
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
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
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
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
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
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
骚乱或军事政变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
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
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
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
“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
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
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
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
额;
(2)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
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伤
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
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构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4)由业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
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
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
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
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
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
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
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
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
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
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
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
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业主为补偿对象,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
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
据。
第二十五条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
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
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
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
保险业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
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
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
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
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
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
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
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
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
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
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
行补偿。
第三十条 (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
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
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
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
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
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还
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指示不必要
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
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业主向承包
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
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业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
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
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业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
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
有效。
第三十一条 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业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
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为其他业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雇用
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
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
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业主应向承包
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
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
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 (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
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
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许再承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销售、
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
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
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
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
定。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
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
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 (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
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
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
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
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
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
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
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 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
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
助。
第三十八条 (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
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
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
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
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
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 (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
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业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业主从该支付给承包商的
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 (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
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
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
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
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
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
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
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 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
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
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 (一)业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
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业主按施工计划的要
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业主
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
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
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 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
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
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 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
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
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
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师不
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
实。
第四十五条 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
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一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
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商应立
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
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
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
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一夜间或星期日
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 (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业
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
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业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
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
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
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
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
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
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
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
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
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
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
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
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
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
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
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
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
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
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
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 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
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 (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
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
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
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
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
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
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 (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
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
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
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
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
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
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
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
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
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
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
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
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
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
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
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
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
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
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
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
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
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
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
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
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即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
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
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
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
(五)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
品通关。
(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条
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 执行第五十三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
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
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
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
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代理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
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代理人参加,则
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
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
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
和图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
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他认为
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
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
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 (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
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
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
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五
十二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
和支付。
(三)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应提供临时费用支出的所有有关报价、发票、
凭证、帐目和收据。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条 (一)所有在合同暂定金总额项下进行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
服务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业主或工程师同意,选择或指定,还有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的人,均被视作由承包
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绝时,可不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出于某种
义务雇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雇用那些在下列条件下拒绝参加分包的人:
(1)针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货物、材料、服务,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按合同对业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并保证承包人不受因为履行义务、责任
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2)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的疏忽或
错误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合同的建筑设备、临时工程而引起的索赔的损害,
并负责赔偿。
(三)如果暂定金总额项下的服务包括设计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确定与工
程一体的设备机械的规格,这样的要求应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指定
分包合同应说明,负责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义务
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四)由指定分包人负责进行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中,以下应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支付的和已实际支付的款项;
(2)工程量表中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或由工程师按第五十八条(二)
命令,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按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价格;
(3)对其他费用和收益,若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已规定了该项目对暂定金总
额相应的比率,则以此比率乘以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款项;若没有这样的条款,承
包人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视作在工程量表中的如此规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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