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销员承包结算协议书(版)
为进一步开发市场,拓宽营销渠道,增强企业竞争力,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坚持以销售为龙头,以销定产,以销促产,以技术的优势赢市场,以优质的产品保市场;注重高品位的售后服务,注重奖惩机制的建立,以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增市场,拿订单;公司根据历年来的市场营销情况,工程项目中的诸多因素,采取任务到人,用户到人;以确保20xx年度8000万元的销售任务为目标,公司与营销员订立合同如下:
一、二〇一二年营销人员到账指标:
营销到账万元。
二、合同的管理、成本结算及其他规定
1、为了统一管理、统一对外联系、对外协调,对内统一调度生产,每位营销人员所签订的合同、图纸及相关的技术协议必须交公司统一编号、存档。
2、营销部收到营销人员的合同、图纸后,须立即做出合同评审(常规产品原则上按公司所定成本价江苏,详细附后),经生产技术部复核与营销人员对接认可,交财务部(以便结算业务费用),同时下发到车间安排生产。
3、特殊产品(特殊材质)由营销部和生产技术部与营销员核定成本价,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后方可生产。
4、对于风险性较大的试制性产品要订立生产协议,以明确责任,化解经济风险为目的,必须由营销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生产。
5、营销人员合同的排产,应先内部协调,组织加工,并根据交货期先后由公司内部解决,原则上一律不得外协,除急用产品或公司不能生产的,由生产技术部报总经理同意后,选择信誉度高,产品质量好的单位,方可外协(但外协产品营销人员必须与公司共同参与厂商的选择、价格及外协合同的确定)。如外协产品属于半成品或拖回公司发货的,公司将所耗用的实际费用列入成本计算。外协产品一律凭增值税票到财务入账。
6、如发出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公司与营销人员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营销人员要积极疏通关系,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如需公司安排人员出差的,需填写人员派出单注明出差原因,报总经理批准。
三、二〇一二年的结算方式
1、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按销售总额的%结算。
2、经营性产品:营销人员外购产品,公司收取成本及成本价的%,其余为增值部分,增值部分收取%,如需公司垫资的另加%计算,成本部分必须提供产品的增值税票。不足50%税票抵扣加收%(含加工费、运输费、包装费等)
四、货款到账到规定:
1、每份合同的产品发出后三个月必须开票结算,如六个月未开票的成本计入个人往来,如开票后一年内货款未到帐的,成本和税金一同计入个人往来。
五、其他方面的规定
1、各营销人员原有市场用户,仍由营销人员负责联系,个人之间不得发生冲突,如有冲突汇报公司协调解决,不得互相恶意竞争,影响企业形象。
2、各营销人员原有的关系单位,如在二年内无业务往来,公司其他营销员订回的合同与原营销员无关(洗煤行业除外)。
3、营销员所提供的外购增值税发票,必须手续齐全,不得虚假。如有虚
假情况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罚款和法律责任由该营销员承担。
4、公司对营销员私自在外生产的产品、质量、交货期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追究其影响公司形象所造成的损失。
5、联谊会、用户恳谈会、订货会,营销员需参加的费用由营销员自付;入网费用由公司先代垫,年终根据各营销员使用次数进行合理分摊,资源属于公司所有。
六、奖励
1、到账奖励(20xx.1.1-20xx.12.30)
1.1、全年销售开票到账人民币3000万元,奖人民币30万元。
1.2、全年销售开票到账人民币万元,奖人民币20万元。
1.3、全年销售开票到账人民币1500万元,奖人民币15万元。
1.4、全年销售开票到账人民币1000万元,奖人民币10万元。
1.5、全年销售开票到账人民币800万元,奖人民币8万元。
1.6、全年销售开票到账人民币500万元,奖人民币5万元。
1.7、全年销售开票到账人民币100-300万元,取整额按0.5%进行奖励。
2、另加奖项
2.1凡在公司内部生产的铸钢件开票金额达500万元,奖人民币2.5万元。
2.2凡在公司内部生产的铸钢件开票金额达1000万元,奖人民币5万元。
2.3凡在公司内部生产的铸钢件开票金额达1500万元,奖人民币7.5万元。
2.4凡在公司内部生产的铸钢件开票金额达万元,奖人民币10万元。
2.5凡在公司内部生产的铸钢件开票金额达2500万元,奖人民币12.5万元。
七、享受待遇
1、个调税由公司代缴,但业务费结算时需提供业务费总额%的车旅费、会议费等票据,否则按业务费总额的%另行收取费用。
2、享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新进营销员满一年以上,销售额达100万元的,可享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如连续三年销售额不满100万元的,不享受该待遇。
3、如发现营销员私自有一笔合同外流,取消营销员享受公司的一切福利、待遇;个人调节税不实行保护,公司有权发函我来单位,同时取消超出奖励。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20xx年1月1日期生效。
甲方:乙方:营销部
代表:营销员: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