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外观设计)第2页
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
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