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送审稿)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拘留所条例(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办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拘留所拘押四类人员:一是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关于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是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收拘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与予以调查;拘留决定机关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第十三条)。
三是拘留决定机关在被拘留人收拘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第十四条)。
四是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不同、是否成年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拘押的情形,分别拘押和管理。女性被拘留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第十七条)。
五是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第十九条)。
六是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第二十条)。
七是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第二十二条)。
八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第二十五条)。
九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