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日新月异,法律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由于我国法律渊源众多,新旧法律多有并存,法律内容交叉重复不可避免。因此,熟悉我国法律基本构架和法律适用规则将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适用法律的准确度,提高审计人员执法水平,提升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同时也关系着审计行为是否经得起社会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
一、我国法律渊源简介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1、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都不得与其规定相抵触。
2、法律。这里仅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省仅有合肥市、淮南市拥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8、其他法律。包括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区法,以及我国政府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有关条款除外。
二、法的效力位阶及效力范围
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效力范围及于全国,效力位阶明确,即宪法至上,法律其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而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没有上下之分,属于同一位阶。当然,三者地位和效力均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则只能在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有效。
三、法律适用规则浅析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顾名思义,这条规则的含义是指效力位阶低的法律不得与其上位法相抵触,否则便无效。如未修订前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与6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相抵触,应属无效条款,不得适用。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可见这两个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均必须为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和一般法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而对法所作的一种分类。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时间,与一般法的区分是相对的。更具体地说,即法律规定在人、事、地、时某一效力范围方面,谁比谁更加狭窄,更加具有针对性,谁便具有了特别性,如有不一致,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后者相对于前者,即属于特别法,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应为5年。
(2)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是指后制定的法律优先于先制定的法律,即使新法没有明示旧法规定无效,与新法相抵触的规定当自然无效,即默示废止。
3、法不溯及既往规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