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39号)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
(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一)对支持企业发展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贴息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
(二)对支持服务机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5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不超过融资担保额的1%;
对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项目,必须是在本省内注册在当地纳税,并为我省中小企业容子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申请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七)申请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企业法人执照副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说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的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文件和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