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通知书
( ) 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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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诉与 一案( ) 初字第 号
书及申请执行书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其他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电话:****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申请执行费 元,实际执行费 元,
合计 元。
四、本案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即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执行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①申请执行书;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力的证明文件;⑤向人民法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财产状况。
三、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应追究违法审判责任:①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②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③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④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