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四)(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11-27

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四)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军转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信访、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信访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国家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发布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二、内设机构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发布。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发布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发布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西藏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发布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信访、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发布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司
拟定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参与本系统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四)》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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