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11-2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  ⒈提名。
  根据地方组织法条的规定,享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名权的有: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二、代表依法联合提名。联名人数地方组织法也有明确规定,即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主席团提名和代表参加联合提名的候选人都不能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负责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⒉确立差额比例和正式候选人。
  分两种情况:一是正职领导(包括人大常务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进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主要根据提名的情况而定。二是副职领导人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副职领导人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副职领导人员和常委会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应当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确定,应选人数多的差额数也应多选,不能一律规定最低的差额数,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实践中应当注意,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还可以弃权。三、选举时,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了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就应当把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再次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四、在选举过程中,如果落选的候选人超过差额数,当选人数就达不到应选名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得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也就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乡镇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要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三、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罢免权是法律赋予选民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撤换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即政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
  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组织法第条作了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一、罢免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二、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三、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理由。提出罢免案总是要有一定理由的,但罢免理由不等于被罢免对象的错误。法律没有规定罢免的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犯有错误时才能罢免,只要代表认为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称职或者有更合适的人选,就可以罢免。罢免不同于行政处分,罢免决定经多数代表通过后,某人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的法律后果已经发生,事事后也不可能使其恢复原任职务。罢免不存在需要撤销的问题。如果提出罢免的理由事后证明有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予以澄清,但罢免决定无法撤销,所以罢免应当十分慎重,罢免理由应当充足,符合事实。四、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进行申辩,申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口头申辩,一种是书面申辩。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主席团应当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五、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主席团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罢免案直接交全体会议表决,另一是提议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经全体代表表决同意后,该罢免案就不付表决,由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是否予以罢免。如果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没有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主席团即应将罢免案交付表决。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同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
  常委会的组成:县、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⒈是本级人大代表,无论哪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⒉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已经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必须辞去其中一个职务。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同级人大的任期相同,为五年。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级人大不完全一致。人大行使职权的期限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开始至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终止,而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本届的人大常委会尚未产生,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时间是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开始至下届人大选举产生新的人大常委会时终止。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的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其职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赋予的,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不可侵犯性;二、其职权所代表的是国家和本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三、其职权的行使采取集体负责制,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本法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十四项,归纳起来为四类;一是组织方面的职权:包括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二是决定权;主要是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直接的重要的体现。三是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这种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监督权,它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在国家各种监督中处于中心地位,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提出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免职和撤职权,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四是任免权: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权力。各级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来决定其他国家机构的组成,如果认为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不宜再担任原来的职务,则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免职或撤销其职务,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⒈任命权,如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命厅长、局长;⒉通过人选权,如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⒊免职权,凡经过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都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⒋撤职权,如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⒌接受辞职权,如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辞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正确解决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任免干部时,既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要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这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相互混淆。
  五、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议案是指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地方组织法对议案的提出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我们着重学习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处理的程序。
  根据本法第条的规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省、设区的市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名以上,县级名以上)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是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向常委会提出。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根据提出主体的不同,议案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二、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提请当次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决定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但主任会议无权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只交给专门委员会审议。三、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处理方式有: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⒉经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⒊经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后,主任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质询是指针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的目的是获知被质询机关工作情况。或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地方组织法对质询案的提出也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另一种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学习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及处理程序。
  地方组织法第条对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质询案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质询案必须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三、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不能口头提出;四、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但主任会议只能决定被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能决定被质询机关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被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答复,也可以决定被质询机关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主任会议既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也可以决定口头答复。书面答复应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口头答复应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如果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或通过质询发现重大问题,也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举动,如提出罢免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等。
  应当注意的是,质询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询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弄清议案、报告和工作中的某种疑问而提出问题,由有关部门派人答复,以便更好地审议议案和报告,不需要特定的联名人数就可以提出。受询问机关的答复,带有解释性质,目的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更多的情况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决策,参加表决。
  六、主任会议。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的职责有:一、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名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委员;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二、对议案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三、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地点。
  主任会议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主任会议可以定期召开,如一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以便于随时解决问题。主任会议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不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会议开会时也应充分发扬民主,任何问题的决定,都要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法失职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这种调查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视察和调查,它是一种法定的监督形式。调查委员会结束调查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以便于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
  八、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担负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繁重的工作。所有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周到、细致、准确、及时地作大量具体工作。为此,年以后,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先后设置了工作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办公厅或办公室,另一类是按照专业分工设置的工作委员会或。不管是办公厅或办公室,还是工作委员会或,都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都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的。工作机构不同于专门委员会,不能按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来确定工作机构的职责。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有:一、为会议服务,包括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主要是发送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文件,提供必要的资料,起草会议的议程草案,安排会议、会议记录等。通过上述服务,保证各种会议按照召开,顺利进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二、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视察,处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三、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包括围绕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四、提供后勤服务,包括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一切必要的物质条件。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哪些办事机构,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我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立了“五委三室”,分别是: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室、人事代表委、法工委、农经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我们这些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会议服务,为日常工作服务,为各位主任、各位委员和代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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