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现象问题研究学习材料
我国农村领土占国土面积的90%以上,人口占80%以上。农村是最基本生活资料的终极来源,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更是具有基础地位。①如果在这么广大的区域人口中没有法治,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就更谈不上社会的稳定、国家繁荣富强了。
一、村民自治的一般概述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民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成就,是中国农村管理模式在新时代的重大创造。②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在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又一壮举,它既适应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体制又能与整个市场经济相耦合的农村公共权力新的治理模式。这也证明了列宁的观点: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是由千百万群众自己创造的。
关于村民自治,学者各有不同的解释。王种田、詹成付认为:“村民自治就是依靠农民,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③徐勇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处理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④许安标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民依法管理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事务。”⑤曾宪义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建立自治组织,行使村民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民主制度。”⑥
村民自治在法律上通过《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体现出来。其中《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村民自治是一种非政权性质的区域基层民主,村民自治不能嬗变为政权机构,承担大量政权组织的任务,其目标是使村民在村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组织下真正成为村的主人,依法行使自治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⑦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直接的民主形式,它与国家政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在国家政权的指导和监督下运行的,并随着整个国家民主的发展而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基层民主的的重要部分,为整个国家的政治建设拓宽基础,壮大民主力量,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来说,大力营造这样的基础性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村民自治在我国的发展
村民自治在我国普遍推行后,在国际、国内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有的把实行村民自治称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历史性工程”。它扩大和保障了亿万农民的民主权利,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是中国千百年来的第一次。
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村民自治在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检验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着主要表现在:1,村民自治及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制制度日趋完善;2,自治及村民主选举的实践范围遍及全国;3,村民选举日趋规范,民主程度日益增强;4;村民自治村级民主选举推动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和方法的改变;5村民自治及村级选举的实践推动了乡村关系从直接的行政领导关系向协商指导关系转变;6,村级民主选举对基层政权及国家民主的选举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7村级民主选举提高了农民的素质,促进了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⑧
三、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
村民自治在农村经历了20多年的实践,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成效,但毕竟,他只是在实践探索阶段,免不了受一些阻挠和面临一些问题。
(一)立法不足──-使村民自治先天不足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村民自治权做出明确规定,只对村委会的产生、组成、职能作出规定,而村民究竞在村民自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则没有规定,⑨我国有关村民自治的立法中,主体应是村民,而非村,更非村民委员会,但是我国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用了大部分条款对村民委员会作了较祥细的规定,而对村民资格、村民权利、村民自治权、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村财务会计等这些直接关系村民权利的问题,没有规定或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只是流于形式,作表面文章。
(二)村民自治遭遇国家公权力
村民自治是国家权力转型为社会权利的一项制度革新和组织建设,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磨合期公权力必时不时以其居于强势地位去干涉,侵犯社会权利。
1、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
行政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有效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