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论研究:地税部门如何建立科学问责制
在地税系统建立和实施工作责任问责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利于全面提升地税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进而全面深化法治型工商建设,值得思考和探索。
一、地税部门建立问责制的内涵和外延
首先,何为问责?顾名思义就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制则显然就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对于问责制这一新生事物,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部门,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论。其实履职、问责、尽责是对地税工作责任问责制的关键,它们统一在工作责任问责制中,有着内在密切的联系,具有深刻的含义。
(一)履职是基础
履职是问责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了是否问责、问责的对象、问责的性质和程度。履职是否合规、是否按准则和程序办事,将直接决定是否被问责,问什么责。履职是地税系统每一级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征税的基本行为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的起码内容和要求。离开了履职谈问责,问责就没有基础和条件。特别是作为基层地税部门直接影响着的地税系统履职状况、程度和形象。因此,实施工作责任问责制要从基层抓起,从基层地税部门的履职抓起,从每一名基层地税干部的具体履职行为做起。
(二)问责是保证
问责反作用于履职,促进履职的提高和深化,保证履职的顺利实施。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只有履职的要求,缺少尽责的约束规范,更缺问责的惩罚制度,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履不履职一个样,即:干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错干对一个样。问责制度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基层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履职要求,使履职的全面落实从制度上得以保证,是对不尽职、不履职、失职行为的鞭鞑,从而,有利于提高地税干部责任意识,有力地约束管理权力,促进地税干部规范履职行为。
(三)尽责是核心
尽责是履职的目标、是结果。实施履职问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地税系统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尽心履职,正确履职,依法履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明确了基层地税部门的职责,赋予了尽责以及地税干部相应的管理权力。实施履职问责,目的就是在内部建立和完善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系统工作人员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而尽责是法律对各级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对照其“职”,保证“尽责”,追究其“责”。
二、深刻理解建立问责制和法治地税的统一性
问责制和深化法治地税在内在价值上具有高度的统一性,问责制正体现了法治的精神,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力促进法治地税建设的进程,而深化法治地税建设就必须接受问责制的考验。
(一)问责制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向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郑重承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问责制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使享有国家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员也必须承担与权力相对等的义务,其一切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后果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对象不是普通民众,而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员,这正是现代社会以人人平等为特征的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体现。地税机关作为政府部门,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同样也需要问责制的监督,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问责制体现了民主自由的法治精神
问责制其实质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破除束缚民权的障碍,释放民权民意,让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依据法律对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及其官员进行问责,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实现更全面的监督,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这正是法治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要义,体现了民主自由的法治精神。在深化法治地税建设的进程中,同样也需要问责制的监督,让税收管理工作更多的体现民意,更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符合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规律。
(三)问责制体现了权力制衡的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社会,必须是权力制衡的社会,而权力制衡的关键则在于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控制,让其发挥为人民服务的功能。历史经验表明,对公权力进行有效控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自律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必须确立法律超越公权力的至上地位,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权力的制衡,问责制正是实现权力制衡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税收管理权和征收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也只有在问责制的监督下,才能不致误入歧途,而真正发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调节经济的作用。
三、切实推进地税部门问责制的建立
美国行政学者库珀认为,在公共组织中,保持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方法: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表现为制度规制与伦理自觉。在我国,现代法治意义上的问责制刚刚起步,尚在探索中,无论理论准备、制度建设、实践经验积累还是文化条件的支持都存在许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