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类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1-07

财务会计类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第2页

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公司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树立“忠诚企业,追求第一”的行业理念,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积极为生产服务,依法合规经营,为公司腾飞做贡献。

第七条 践行“忠诚、清廉、克己、守纪”行业廉政文化理念,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第八条 钻研业务,遵纪守法,精通本部门内控制度,熟知相关专业部门内控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工作。

第九条 扎实工作,讲求诚信,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工作流程中各种凭证依法合规、文本资料齐全。

第十条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故意刁难客户,维护企业形象,不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严格维护公司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三章 岗位廉政风险

第十三条 以下属贪污贿赂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4、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6、向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

7、私自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第十四条 以下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公司的财务收入。

2、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公司财务经费、资金。

3、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

4、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

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以下属失职渎职行为: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及员工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司及员工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3、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5、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6、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公司经营秘密。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以下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与经济往来的业务单位支付、报销。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

8、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四章 岗位廉政风险立案和处罚标准

第十七条 贪污贿赂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因贪污贿赂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第二十条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二)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第二十一条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 受贿罪立案标准

(一)个人受贿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第二十三条 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二十四条 行贿罪立案标准

(一)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财经纪律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因属失职、渎职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失职、渎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属渎职罪。

第三十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二)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风险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廉政风险,知其可为与不可为,明确本人岗位不可触及的廉政风险底线所在。遵守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本指导书。

第三十七条 风险岗位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教育,对执行指导书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评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廉政建设风险部门每季度对风险岗位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风险岗位人员每年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要认真学习《承诺书》的内容,在工作中应经常对照检查,认真遵守。部门领导要经常检查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承诺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年末,对承诺人员做出评价。

第四十条 强化预防教育,加强风险岗位人员培训,结合本单位业务和风险岗位人员岗位特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本专业内控制度培训;一次有针对性的进行警示教育,进行法律法规专题学习。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内部控制制度》,对全部财务业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组织财务专项效能监察,定期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指导书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认真学习和掌握的主要法规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三章刑罚;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有限公司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公司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招标及其他集中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三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内部控制制度》

结束语

制度的制定不是为了约束,而是为了通过制度使每个人养成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风险岗位人员,应该牢固树立“表率”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争做廉洁从政表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觉学习和维护各项反腐倡廉制度,注意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在工作中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审批流程,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各级领导和风险岗位人员应更加自觉接受更加有力的制度体系监督,真正让制度的监督力、约束力护航自己的职业生涯。“路漫漫其修远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推进。随着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不断深化,我们要在公司董事会、党委经理部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体制机制相适应的惩防体系制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公司的科学、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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