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投资审计中的设计变更和设计修改
在现在的投资审计实务中,工程变更几乎处处可见,叫法也不一而足,有的叫设计变更,有的叫设计修改,也有的叫设计调整,其中,以“设计变更”的叫法居多。不少人分不清这几中叫法的差异,甚至将其混为一谈。现在笔者以自身审计经历,谈谈设计变更和设计修改之间的区别。
从建设工程的特征上看,由于工程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多的特性,而绝大多数项目在建设初期就已经明确了设计方案,随着施工的不断推进,已确定的设计方案在建设过程中要进行相应修正和调整,以适应整个项目建设的目标。
在这种动态变化情况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实际情况等约束条件也应随之变化,而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也是以此为基础的,随着工程项目建设的持续进行,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这种静态的前提往往会因为工程发生变更而被打破,所以,有必要在新的环境之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与合理,就形成了所谓的工程变更。
从这个角度上看,工程变更有着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既包括设计工艺的变化,也包括工程量的差异;既有工程材料的替换,也涵盖工期的调整。可以说,工程变更具有最广泛意义上的变化内容,应作为设计变化的统称。一般地,又可以将工程变更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一)设计变更
通常理解为,按工程项目按照发包人的意图或者经发包人同意采纳,在合乎规划等专业技术规范强制性的要求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元设计所作的变更,重新设计的部分。
所以,这类变更的权利均属于建设单位的,即使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参建提出,其变更权利仍在建设单位,只是通过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形成变更。
(二)设计修改
设计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原设计所作的符合性修正更改的设计部分。
所以,在设计修改中,其主体的设计单位,发生的原因在于满足符合性要求的修改更正,可以是涉及规范要求的符合,也可以是发包人要求的符合,还可以使施工原因要求的符合。
(三)两者主要区别
1、行为权利人不同。设计变更不论什么原因,谁的责任引起的设计变更,最终必须由发包人同意方可实施,而设计修改则是由于符合性行为的要求,可能是设计错误,也可以是规范要求的补正,但在行为权利人上既可以是发包方,也可以是设计方,还可以是施工方,设计修改的权利是发包人所阻挡不了的。
2、对施工标的的影响不同。通常来看,影响到施工标的的规模数量、空间分布、表现形式、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就认定为涉及变更,其余的可以归结为设计修改的范畴。
正确理解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和设计修改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全面把握整个建设项目的设计变化,厘清其中千头万绪的经济关系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