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科学筹划,相关部门严密组织,并建立了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晋民字1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医疗救助工作步伐,促进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实现“管理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在确保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把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取消救助病种限制,针对不同对象的医疗需求,分别开展不同形式的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其它救助方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方案,研究制定分类或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等办法,逐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结合我县实际,目前重点救助有以下几类患病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2、城镇“三无”人员(无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的人员,包括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
3、城乡低保对象(持有城乡低保证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军参战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无业特殊困难居民;
6、因患大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高的困难家庭病患者。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5%以上。
2、1—6级残疾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0%以上。
3、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70%以上。
4、其它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以上。
5、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80%。
6、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严重心脏病、肝硬化、肝腹水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90%。
7、其他贫困和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20%--50%。
8、同等情况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按20%上浮比例予以救助,但救助标准不高于80%,救助时需提供(来源:文秘114http://www.wenmi114.com)独生子女证或绝育证明。
上述1、2、3类对象不设救助线和救助封顶线;4、5、6类对象救助线为6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7、8类对象救助线为10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二、开展多种形式救助,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1、住院救助。申请对象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外,对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实行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对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3、大病关怀救助。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经住院救助后不再享受大病关怀救助)
4、临时医疗救助。经住院救助之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300—1000元。
同时,积极探索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救助及其它形式的救助。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积极推行医前、医中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