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经济普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60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XXX号) 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XX政字〔2013〕22号)精神,做好我区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出版局、区卫生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服务业办公室、区中小企业局、区房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质监分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区支行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XX省统计管理条例》和《XX市统计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