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紧急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X政办发明电〔2013〕1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近期媒体接连曝光的“潍坊峡山生姜”事件、“滨州阳信假羊肉”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采取系统性整治措施,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6号)精神,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平稳过渡。
二、立即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从现在起利用1个月的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措施、更硬的手段,对食品安全各环节,特别是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进行“地毯式”、“拉网式”密集排查,摸清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各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排查方案,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内容和方法。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实施督查督办制度,加强对口督导检查,明确排查责任,按环节、行业、区域、品种逐一地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研究对策,标本兼治,及时加以解决,防止排查整治流于形式,走了过场。
三、突出抓好五个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区政府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扎实开展畜禽产品、农产品源头治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安全整治行动,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完善监管措施,全面开展综合治理,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事件频发多发的问题。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五类“违禁超限”违法行为。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无法整改的,要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关闭或取缔。要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3〕2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XX办字〔2013〕2号)要求,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等形式,以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假冒牛羊肉、病死畜禽等各类有毒有害肉制品违法犯罪为重点,深入开展一次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五类“违禁超限”违法犯罪行为,深挖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源头,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为契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斩断非法利益链,让不良生产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切实抓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各监管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各相关食品检测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对公安机关送交的涉案食品,及时出具鉴定报告或结论。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