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农村灾害救助方式,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xx〕23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内外开展农村住房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服务要求高,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农村抗灾救灾途径,完善抵御风险机制,健全农村保障体系,有效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工作目标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市参保率2013年力争达到30%以上;2014年力争达到50%以上;2015年力争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地财力情况研究制定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管理制度、划拨方式。重点优抚对象、散居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各区市县民政局统一投保,由县级政府进行全额补贴。
四、加强理赔服务
(一)出险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过村、乡级农保员向县级保险公司报案。
(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查勘现场,案件材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付款到农户账上。
(三)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乡级事故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保险工作副市长任组长,联系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绩效办、市督查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联系保险工作副秘书长任主任、中国人保财险xx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具体负责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搞好参保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承保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住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农户投保积极性。承保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以服务质量取信于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一要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服务。二要普及农村住房保险知识,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帮助农民群众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三要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基础信息管理,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等相关数据信息,把农村住房保险切实打造成为“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让农户受益”的惠民工程,为构建和完善农村保障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三)促进工作落实。市督查办要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不定期对各区市县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月报制度,每季度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进展慢、效果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市绩效办要将督查情况和通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逗硬奖惩,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