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的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员,建立与完善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药房质量管理目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学习培训机制,强化药学专业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技能等的学习,提高药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四、加大投入,规范药房(库)标准化建设。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大药房(库)资金投入力度,配备、更换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药品仓储、陈列、养护条件,打造明亮、整洁、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硬件环境。
五、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要从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和不合格药品管理五个关键环节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农村卫生站基本药物要加大检查频次,坚决查处过期失效药品。并认真对照《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查找药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差距、添措施,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安全关。坚决杜绝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六、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报送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提交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调剂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情况(包括制剂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药包材使用情况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