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办公室(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安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镇政府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办公室(中心)和全体镇干部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年11月27日
*镇《机关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机关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条 公务出差实行先审批、后出差,未经批准,严禁出差。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从严控制的原则,对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干部职工公务出差须先填写《干部职工公务出差审批单》,按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再出差。会议以镇党政办《会议通知单》并经主要领导审签同意为准;学习、培训以上级文件通知并经主要领导审签同意为准。
第五条 各类职工县内公务出差1天以内(含1天)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职工县内1天以上或县外出差由镇分管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分管领导出差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主要领导出差相互审签。
第六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江安县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先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再住宿(在出差审批单上明确同意)的可以在标准内按实解决。
第八条 各类培训学习,原则上只解决交通费,如需解决生活、住宿的必须事先说明并经主要领导审批(以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的培训、学习文件为准,凡文件未明确解决住宿生活的均可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第九条 差旅费原则上每月汇总报销,本月差旅费及涉及跨月出差、学习、培训的人员,跨月10天以内,在次月15日前报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跨月10天以上的则原则上在出差、学习、培训结束10日内报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镇党政办公室 *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