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通告
清明节期间,上坟祭祖、踏青春游人员骤增,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21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及上坟烧纸钱、烧坟草、点蜡烛、吸烟、野炊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以案说法,大力倡导以植树绿化和敬献鲜花、花篮、花圈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林区巡逻检查,在重点地段、路口、山头及墓区落实人员,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县林业、公安等部门要主动派员协助各街道(乡镇)组织开展巡逻活动。
四、各街道(乡镇)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加强领导带班昼夜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上报信息。全县各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
五、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六、违反本通告禁止规定,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火种上坟,一律予以集中保管;对妨碍火种收缴的有关当事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及生产性用火等一切野外用火,按有关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更新造林,并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损失的,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七、火情报警电话:**。
特此通告
**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