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夯实基层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监管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乡镇、街道(包括开发区的社区、县区属工业园区,以下统称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预防为主,强化责任,标本兼治,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建立委托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切实提升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能力,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更加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力争20**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达到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其中20%左右的乡镇、街道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示范乡镇(街道)要求;三年内60%以上乡镇、街道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示范乡镇(街道)要求。
三、推进措施
(一)全面推进,抓好示范。在建设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选择基础条件好的乡镇、街道,抓好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择机组织召开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对示范典型经验予以推广。
(二)结对帮扶,加强指导。建立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与乡镇、街道“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度,重点在完善基本制度台帐、加强监管装备建设等方面进行帮扶指导。
(三)验收评定,授牌通报。县区(开发区)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每年10月中旬前组织验收考评,确定达标乡镇(街道);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每年**月底前对申报市级示范的乡镇(街道)进行验收考评。对经考评确定的市级示范乡镇(街道),由市政府授牌并通报。
(四)纳入考核,动态管理。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创建成功市级示范乡镇(街道)的县区(开发区),在目标考核中实施加分;对有不达标乡镇(街道)的县区(开发区),在目标考核中实施扣分。
对市级示范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月份,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市级示范乡镇(街道)进行复审,对新申报的示范乡镇(街道)进行验收评定。对复审中不达标的,或1年内发生2起工矿商贸一般事故或1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取消其示范称号。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要求和验收考评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