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规划控制区的建设管理,合理使用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域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两厢及重要河流两岸建设管理的通知》(浏政发〔2014〕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管理范围
(一)禁止建设区:指城乡规划区外从公路用地(国、省道公路水沟外2米;县乡公路水沟外1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和重要河流(**河)两岸用地(行洪断面)外边缘起向外的距离,其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高速公路用地(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不少于20米;浏东公路不少于15米;**河不少于50米;蒙华铁路(含站场用地界)60米以上。
(二)控制建设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两厢及**河两岸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区外的用地;
(三)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河流经行政村等城乡规划区的区段,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控制。
二、规划建设管理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内批准建设各类建筑物及设施。
(二)控制建设区内的建设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全境范围内土地上禁止新建猪舍。
(四)控制建设区内的各项建设须采取“设施先行,统一管理”的建设方式,避免零星建设。
(五)未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在控制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确需在未纳入城乡规划的控制建设区内选址建设重大项目的,应由乡经济发展办牵头,经国土、规划、城建、林业、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联审后,按程序报乡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六)各村民委员会应依据城乡规划,积极引导控制建设区内的村民建设集中居民点。未纳入城乡规划又确需在控制建设区内建房的,须经国土所、规划建设环保站严格审批,严格控制,确保建设效果。
(七)严格保护控制建设区内的自然生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山取土、采伐、采挖林木,破坏自然山体。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地形地貌的,应及时进行绿化美化,确保人工建设与自然环境的有机协调。
三、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一)巡查制度。成立联合执法巡查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巡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土地违法案件及违章建筑的发生。
(二)联审制度。对需在控制建设区内建设的用户实行《新增电力用户申请审批单》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
(三)举报制度。对在禁止建设区和控制建设区范围内擅自修建各类违法建筑的,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奖励办法详见《溪江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在禁止建设区和控制建设区范围内擅自修建各类违法建筑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四、规划建设管理责任
(一)各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范围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将规划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对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范围的巡查力度,会同执法主体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
(二)未经批准,在城乡规划区内擅自修建各类违法建筑的,由乡人民政府依法查处;不在城乡规划区内由国土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三)在高速公路及其互通连接线、国省干线公路两厢禁建区建设的,由公路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四)对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相关执法主体会同责任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在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随意挖山动土、破坏景观的,由国土、林业等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六)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到乡政府对各责任主体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力,失职失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