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学校各项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方向性,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和导向标作用,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2015年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2015年学校工作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考核对象
全县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
二、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常规与重点相结合、基础与提高相结合、亮点与均衡相结合的原则;结果与过程并重、主观与客观并重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总分为100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2015年学校工作考核标准》。
四、考核办法
(一)深入学校,调查、了解、座谈、走访、查阅资料。
(二)校长述职述廉,学校教师民主测评。
(三)局领导评价。
(四)奖励加分。
五、考核等级
按照各校的考核成绩,将学校及校长考核等级划分为:实绩突出、实绩优秀、实绩良好、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奖励
1.实绩突出的学校将被授予年度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在评优选模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实绩突出的校长,给予表彰奖励。
2.本考核结果作为校长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二)惩戒
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要做出反思,向教科局上交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校长给予诫勉谈话。
七、被考核学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师生人身伤亡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越级上访或群访事件的。
(三)校长在班子中和其他成员闹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或作风存在问题的;因学校管理混乱,教师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被上级部门查获重大违规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县行风评议工作中评议等级较差的。
(五)因工作失误,给教育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