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新牧医字[**]11号)要求,我州决定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从业行为,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年6月25日至10月15日(为期4个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2.无害化处理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
3.年度报告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4.注册与备案问题。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主动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注册机关是否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审核。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技术人员等)是否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场所
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聘用执业兽医或非执业兽医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7月15日)
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以及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四)重点抽查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州局将组织人员适时对县(市)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相关要求
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根据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全面细致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1、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人员责任,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2、加强培训和宣传。各县市要加大监管人员和动物诊疗、兽药经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明确工作职责,向从业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从业规范,确保诊疗及兽药市场秩序,创造动物诊疗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3、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在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要集中曝光,立案查处,对非法从业,形成震慑。
4、各县市请于**年9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送**州动物卫生监督所防检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