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区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通知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规范社区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的通知,请大家参阅!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社区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并与街道办(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委会议的决定、意见,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三美四好”的美丽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做好党建、综治、民政、人社、卫计等工作。
第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岗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城市社区除党组织书记(兼社居委主任)外,设置党建、综治、民政、人社、卫计等工作岗位,其他岗位可兼职。社区实行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岗事相宜、人岗相适。
第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聘用。社区工作人员由街道办(相关镇政府)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人员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与所在街道办(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人员外,根据工作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岗位人数内由各街道办(相关镇政府)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方法自行招聘(涉及特殊岗位的技术工种由街道办、相关镇政府与区相关部门共同招考)。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备案,并与街道办(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范畴管理。
第六条 社区工作新进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协调能力和业务知识;
(三)一般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xx城镇常住户口;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六)适应岗位需求的身体条件;
(七)获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七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职数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人口分布,确定社区工作人员职数为:上新、荷花池、水心亭、前园、跃进路、徽山路、柏树街、湖边、柏山、稽灵山、戴震路11个社区为各8人(不包括大学生特岗人员职数),阜上、老街、社屋前、杨梅山、五福街、龙山、珠塘、黎阳街8个社区为各7人(不包括大学生特岗人员职数)。今后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常态化重要工作的岗位另行确定。
第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
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务补贴、职称津贴和其它待遇。
(一)基础工资:1100元;
(二)岗位工资:600元;
(三)绩效工资:300元;
(四)职务补贴:社区书记(主任)300元,副职200元,书记主任一肩挑400元;
(五)职称津贴: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根据《关于发放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称津贴的通知》(民办〔2013〕269号),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日起,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元、300元补贴;
(六)其它待遇:依法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根据社区建设发展情况和全市的工资水平适时调整,并不断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工资自然增长机制。
以上确定落实的待遇,街道所属社区由区财政局按核定人数的具体情况给予支付,镇所属城市社区由各镇参照执行。
第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实行聘用合同制
社区工作人员建立聘用劳动合同制度,首次聘期为壹年,期满后,视工作情况解聘或续聘,续聘的聘期为叁年,依次类推。在聘期内,街道办 (相关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负责管理社区工作人员。
(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
1.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办(相关镇政府)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成员及街道办职能科室组成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考核以社区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奖金、评先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是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工作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培训机制,社区工作者每年必须参加街道办(相关镇政府)、区直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及考试结果计入其工作档案,不参加培训、考试和考试不合格者当年不能被评为优秀。
(四)建立正常解续聘机制。社区工作人员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或依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关系自动终止。
(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街道办(相关镇政府)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档案,建立数据库,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基本情况,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