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业普查的通知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做好农业普查的通知,请大家参阅!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xx政秘〔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x政发〔xx〕x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这次普查,查清我县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县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是本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农业、农村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需要,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xx年x月x日。时期资料为xx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县政府成立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县财政局、县农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乡镇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级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根据国发〔xx〕x号和xx政秘〔xx〕x号文件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xx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规定,如实填报普查表格,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确保普查质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执行普查方案,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精心选调人员,认真组织培训,加强现场指导,严格审核把关和检查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