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了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卫生,规范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减少城区噪声污染,防止火灾、炸伤、烧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城区内,北沿后山溪公路至接官亭(中联燃气公司),东至渠江西岸,南至贮木场沿环城南路至乐安桥一线,西抵永平路,以及飞山新城区域、鑫汇国际区域、新影剧院区域、国际商贸城区域、排林家园区域。
二、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禁放街道:新建路(县人民医院至人民银行旁转盘)、渠阳路(江东大桥头至市二医院)、梅林路(新鸿运宾馆至靖宝市场永平路口)、飞山路(接官亭中联燃气公司至靖宝市场转盘)、教育路(火车站至县一中)、永平路(武陵城至卫计局)。
(二)禁放重点部位:公共活动娱乐场所、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院、宾馆(旅馆、招待所)、商业门面、1997年以来旧城改造居民区、新建居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家属房院内)、加油站、仓储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限放区域:在通告适用范围内除禁放街道、禁放重点部位外的街道、居民区(点)、小街小巷、私宅院内。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的除夕、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七月十五、县庆日共10天的早晨七时至次日零时(除夕可延至次日凌晨1时)允许燃放。禁放街道、禁放重点部位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所有烟花爆竹均在禁止燃放之列,即大炮、小炮、烟花、礼花、拉炮、甩炮、冲天炮、火箭炮、火柴炮等。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批准方案作业。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的,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者,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此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处罚,进行电视曝光外,并作为该单位年度综治考评的依据。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除给予处罚外,还将按照《怀化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予以追责。
****县人民政府
2017年*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