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环境保护局
**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年10月29日
**市“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本文来源:http://www.91wenmi.com/ 文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规划环评+环境标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推行“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审批事项最少、审批速度最快、审批服务最优”的审批制度改革目标,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函[2015]529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市“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温环发〔**〕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服务高效、风险可控、放管结合、持证排污的原则,开展“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
二、试点范围
区域范围:近期以**省**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经济开发区核心区+乐海围垦北片,面积11.27平方公里,即**376号核准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区域)为试点,远期向已编制规划环评的**湾港区及其它功能区推广。
行业范围:制订**市“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负面清单包括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的项目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的项目,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纳入试点范围,按现有程序进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列入试点范围。
三、改革内容
1、“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概念
“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是指对于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环保部门设定环境准入条件,企业依据环境准入条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的管理模式。
2、流程的变更
(1)改革前
环评编制(含其它材料准备,约15个工作日至60多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公示(7个工作日)→拟予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环评审批(报告书12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项目建设→试生产备案(5个工作日)→验收监测\验收报告编制(第三方,10个工作日以上)→“三同时”验收(12个工作日)→核发排污许可证(10个工作日)。
(2)改革后
项目环保备案材料准备(项目环保技术分析报告、承诺书、网站公开信息,约7个工作日至20个工作日)→备案申请→签订承诺书、出具备案受理书(1个工作日)→项目建设→企业自行委托监测→企业自行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备案申请→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含核发排污许可证)。
3、改革后流程环节具体要求
(1)项目环保备案材料准备
a、企业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环保技术分析报告》文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情况分析、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结论、项目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项目符合改革试点相符性分析等);
b、自行(或咨询第三方)填写并签订《项目环保备案承诺书》;
c、将《项目环保技术分析报告》和《项目环保备案承诺书》上传相关网站进行公开,并打印网站公开信息页面,填写《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2)备案申请
填写《**市环保局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将《项目环保技术分析报告》、《项目环保备案承诺书》、网站公开信息页面及《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递交窗口申请备案。
(3)备案受理
窗口接收到申请材料后,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条件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项目环保承诺备案受理书》,作为同意备案的依据;对于不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4)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后,企业投入项目设计、施工和投产。在此过程中,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环保技术分析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落实,按承诺要求保证有关污染防治措施与主要生产设施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到位。
(5)企业开展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
企业在主要污染防治设施调试期间,及时进行污染物排放的跟踪监测,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在主要生产设备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稳定后,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按规范开展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
(6)企业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相关排放指标经监测稳定达标后,企业自行组织内部相关机构、设施设计、施工、监测(可邀请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按规范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形成规范的验收监测报告,并将《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网站进行公开,填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说明》。
(7)验收备案申请
向环保窗口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说明》,并填写《**市环保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对列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同时申请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
(8)验收备案
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收到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受理书》,并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同时公开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备案情况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情况。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4、改革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审批部门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试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发现试点地区存在以下问题的,由试点批准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1)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2)环保基础设施不再满足产业园区发展需要;(3)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工作实施计划
1、**年9月中旬,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实施方案;
2、**年10月初开始,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在**经济开发区开展实施项目环保备案;
3、2017年3月底前,形成**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汇报工作成果。
4、2017年6月后,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在效果良好情况下,申请向其它区域推广实施。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部门有关业务科室人员任成员,负责改革具体事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联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环保备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强化备案企业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加大试点地区的培训、指导和宣传工作。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合环保局与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在企业供地、招商引资方面,按园区专项规划和规划环评确定的产业方向严格把关,防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项目;做好试点企业建设过程中基建、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投建与承诺相符性的监管;收集、汇总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开展面向企业主的试点工作宣传。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协助指导行政审批、备案工作流程制定;试点过程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间的工作流程协调;负责试点网络平台建设;监督试点方案实施;协助试点工作宣传。
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试点健康推进
**市环保局负责试点地区内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环境监管。建立相应检查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承诺的要求开展施工,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或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承诺备案试点政策,促进企业合法投资、诚信经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入园企业基本建设与设备投建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相应检查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承诺的要求开展建设,对不按原设计和承诺投建的情况,及时介入,对实际基建和生产工艺设备与申报备案的环评有重大变化的,责令停止建设。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试点工作实施,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协调。
3、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环保局加强对企业、有关单位开展“规划环评+环境准入”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有关单位、中介机构、企业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业企业的环保主体意识、诚信意识。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园区企业和拟引资入园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及环保守信意识宣传。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做好审批改革试点宣传、网站平台建设、办事手册制订等。
4、加强中介机构监管,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环保部门协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项目环保技术分析报告、监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甚至暂停、取消资质,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附件:
1.**经济开发区北片区块“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项目环保备案负面清单;
2.**市“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承诺书;
3.**市“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保承诺备案受理书;
4.**市“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5.**市“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保承诺备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6.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7.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