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全县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止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函[2017]31号)精神,结合我局监管职,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加强部门联动,降低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时间
2017年4月25日—2019年11月30日。
三、整治内容
(一)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文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一是对发现被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二是对发现被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督促办理注销登记;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督促餐饮等场所经营者加强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石油钢瓶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无警示标签、严禁使用过期钢瓶、严禁充装站充装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并加强应急演练。四是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
(二)严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等行业领域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所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准确理解工作任务、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推动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新台阶。
(二)加强责任落实
各所要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辖区内市场主体检查到位、违法行为处理到位,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所要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将参与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报告,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理解。对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事宜,应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所要认真总结整治成果,并将整治情况总结及危化品安全风险调查表每年11月底报市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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