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法执勤用车及相关资产管理通知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强执法执勤用车及相关资产管理的通知,请大家参阅!
各县区市司法局:
近年来,省司法厅为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支持力度,先后多次给基层配发了警车(警用摩托车)、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脑等办公设备,为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但近期,在基层司法所的执法执勤用车和资产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我市司法行政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按照省司法厅有关要求,对相关规定进行重申和强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职责,加强对司法所资产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
《**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镇村综合改革中切实做好司法所各项工作的通知》(**司发[2014]16号)中明确指出:“县(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加强对司法所资产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要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和配备的制式车辆及其办公设备等进行登记造册,落实责任人员,切实做好撤并司法所办公用房依法处置和装备回收入库、调剂配发等工作,防止资产和装备流失、损毁或被占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警车管理办法》第七条,“警车管理坚持“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警车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警车所在单位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各县区市司法局不仅是基层资产装备的所有者更是管理主体。为此,各单位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对司法所的资产和装备严格规范管理。要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基层装备进行清理核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的资产装备,责令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律收回,重新调配。
二、明确使用范畴,保障司法所执法执勤车及资产装备的作用正常发挥。
省司法厅配发的和各单位自行购置的业务装备主要用途是服务于司法行政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好资产装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要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系统用于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安全生产督察等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用车。”《**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司法警车(含警用摩托车)只能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用车,严禁运用司法行政警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将司法警车交给本单位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特别是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活动一律不得使用警车。不得使用司法行政警车从事营利性运输,不得转租、转借、承包警用车辆。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司法行政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各单位务必要明确使用范围,规范管理,杜绝脱管漏管。
三、领导重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执法执勤车辆及资产装备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的督导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及时发现问题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市司法警用车辆稽查队将对基层执法执警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路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司法警车管理的县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报请省司法厅取消其司法警车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