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xx发〔2016〕2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清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事项和地方保护措施,以及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以及主要内容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与国务院、省取消、调整、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不一致,以及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
(六)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不一致,以及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七)与简政放权、中介服务、商事制度等改革要求不一致的;
(八)与现行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要求不一致的;
(九)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十)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二、清理方式
根据不同情形,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对属于清理范围中(一)、(二)情形的,应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对属于(三)、(四)、(五)、(六)、(七)、(八)情形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属于(九)、(十)情形的,应对应进行修改(修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拟定清理方案,明确责任任务,对本部门、本单位起草或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规章管理水平。
(二)认真梳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起草或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认真梳理,提出保留、修改(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清理建议,于5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对拟修改(修订)或者废止的,必须开展立法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与清理建议一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各部门、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市政府规章还存在其他问题的,也应一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在报送材料中予以体现。
(三)确认结果。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市政府规章清理的组织、督查工作,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情况进行梳理和确认,确定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和修改建议,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并编纂现行有效规章汇编。
(四)动态管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对起草或者负责实施的全部市政府规章(含已经废止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进行梳理,将梳理情况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电政信息办加强清理和汇总结果的运用,建立市政府规章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做好市政府规章的公开工作。
此次清理工作纳入2018年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材料的起草、整理、报送、备查工作,清理组织方案、立法后评估、进展时限、清理建议报告等相关事项作为年度考核考评检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