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产业扶贫信贷通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产业扶贫信贷通”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产业扶贫信贷通”政策的通知》(**市府办发〔2018〕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产业扶贫信贷通”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贫困户覆盖面。2016年没有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列入2018年贷款范围。超过银行机构贷款准入年龄的贫困人口,可由赡养其的子女或孙子女申请贷款并承担还款责任,或通过市场经营主体贷款带动创收。
二、增加贷款额度。单户贫困户最高贷款可增加至8万元。在不超过贷款最高额度的情况下,贫困户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并可分多个脱贫项目、多种发展形式在多家银行同时贷款。
三、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吸收贫困人口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发展创收的县属或乡(镇)办国有林场、国有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家乐、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旅游及当地特色产业企业等,均可纳入扶贫贷款范围,延续2016年政策。
四、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采取“村集体+公司”、“村集体+合作社”等模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每个“十三五”省级贫困村最高可申请贷款10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项目投资,收益由贫困户共享,相关资产归属村集体。
五、退出建档立卡贫困户处置。2016年已贷款但精准识别后不符合条件退出建档立卡名单的,2016年贷款贴息由县财政统一安排,2018年起不再享受“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贴息政策。
六、扩大贷款资金使用范围。贷款资金可用于贫困户建设分散式光伏电站或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村集体光伏电站,也可用于贫困户个体经营、购置生产工具等自主发展。
七、增加试点银行。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州银行和江西**州银座村镇银行继续设定为试点银行,增加中国银行为试点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参与扶贫贷款的,由银行机构向市精准扶贫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八、严格执行贷款政策。银行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内设门槛,不得额外增加抵质押担保条件(超出贷款范围的除外),不得搭售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
九、放宽贷款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初创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贷款准入条件,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农家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创收的能力,采取签订劳务合同、种苗供应和包销协议、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方式,有劳动力的入股、就业、订单,没劳动力的入股,提高贫困群众的参与度和发展创收的自主性,强化贫困户“造血功能”。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分红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发展创收的,需定期给予贫困户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保底分红。防止贫困对象因还贷影响收入稳定增长。
十一、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加强对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县金融工作局和县财政局定期对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进行督查,严格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名为入股实为转贷以及资金贷出后“趴”在账上的,予以严肃问责。
十二、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各有关部门要缩短办理时限,按照银行机构放款进度和贷款要求,按时、足额将风险缓释基金及贷款贴息资金划转到银行和贷款对象。贷款利息补贴,由贷款主体“先缴后返”改为县级财政直接按月代缴。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作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贫困户对政策的知晓度,做到有产业发展需求的贫困户应贷尽贷、没产业发展的贫困户通过市场经营主体贷款帮扶。同时要积极配合,为银行机构做好“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四、明确数据统计口径。2016年发放的一年期扶贫贷款,今年到期续贷的,不能计入今年新增贷款任务。
十五、脱贫不脱政策。金融扶贫遵循脱贫不脱政策原则。“产业扶贫信贷通”风险缓释基金及贷款贴息政策执行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