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散装汽油销售管理的通知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强散装汽油销售管理的通知 ,请大家参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成品油管理、遏制涉暴涉恐犯罪,改善我县社会治安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和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建立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和及时报告等管理制度,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县公安局、经商科技局、安监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等涉及成品油安全环保监管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对汽油零售站点散装汽油销售的管控查处,严管严控严查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
公安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汽油零售站点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指导汽油零售站点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出警处置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经商科技局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严格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对企业违反规定的销售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汽油零售站点的安全监管,督促汽油零售站点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商质监局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汽油零售站点,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已取得前置许可证件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发现的未取得前置许可证件或前置许可证件失效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环保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并依法实施对违法行为处罚。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成品油销售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环保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加油站完善安全环保管理的设施和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以建立落实汽油零售站点负责人责任制和员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通过与汽油零售站点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狠抓企业安全防范主责落实。各加油站要强化对员工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和及时报告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要大力加强加油站以“防盗抢、防爆炸、防事故、防恐怖袭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视频监控要覆盖加油站出入口、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加油区(含自助加油区)、油库(罐)区等重点部位。要建立员工审查制度,把好用人关,防止雇用身份不清、有前科劣迹的人员。要将员工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实行奖惩,杜绝内部员工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坚决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而引发重大案事件。同时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制造事端。
三、规范散装汽油销售管理
(一)严格实名登记。按照《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油箱加注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汽油、柴油仅限于加油机销售”,原则上不能销售散装汽油。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即单位需提供介绍信(注明经办人信息、购买用途、数量),并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单位介绍信仅限单次购买单次出具。个人需提供经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购买申请(注明用途、数量等),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购买申请仅限单次购买单次出具。驾驶员因车辆途中燃油耗尽,需在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加油站按照散装汽油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查验登记工作。两轮、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加注燃油,需出示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供加油站工作人员验证后方可加油。禁止下列行为发生:一是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二是为无牌无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加注燃油;三是向塑料容器加注汽油;四是汽油配送运营车辆在拉运途中倒卖汽油。
(二)规范操作规程。加油站要认真查验加油人提供的散装油购买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建立专门的成品油散装零售台账,如实登记购买人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有关购买证明材料应归档留存。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加油站的安全环保管理,对违反规定私自向个人销售散装汽油的,依照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因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专人专机”。加油站内监控探头必须对所有加油区域全面覆盖,监控视频资料能够辨别车辆特征、牌照号和人员面部特征,并保存30天以上。要指定专门加油机和加油员提供两轮、三轮摩托车加油和散装汽油销售服务,专门加油机的机位选择在汽油零售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如出现同一车辆短时间内反复加油等可疑情况,加油站员工要及时报告属地派出所,派出所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出警进行核查。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辖区派出所接警后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县公安局、经商科技局、安监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加油站安全环保管理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县安委会安全生产例会、县道安委联系会等平台,定期通报辖区加油站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情况。要强化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汽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加油站点。要共同研究并强化加油站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努力形成信息共享、情况互通、执法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要加强对散装汽油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秩序平稳。
五、广泛宣传教育发动
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张贴告示、标语等多种形式,就散装汽油安全环保管理和“三实”制度(实名购买、实情登记、实时报告)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自觉规范购买行为,维护加油站点良好秩序,确保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管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