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8篇例文与详细解析(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7-06-14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讲析】
这篇例文与上例相比,就相对简单,因为这是专门针对党员权利的保障而言的,但写作思路却大体相同。第一章为总则,说明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党员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平等性、对等性和对侵犯党员权利处理的严肃性,这样就使人对制定这一条例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第二章为“党员权利”,这是紧扣条例主旨的,也是在分则中首先提出来的。这一章相当于本条例的主要内容的开始,起着引出下文的作用。同时也是全文的重点,因为条例本身涉及的就是党员的权利保障,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党员有哪些权利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共列有9条,分别从党员应有的参会权、发言权、建议权、申诉权和请求权等几个方面给予了明确具体的表述,这样就为以下的内容奠定了基础。第三章是党员权利的保障,这是全文的关键,是对上一章内容的深入和延伸。既然有了权利,就必须谈到对权利的保障措施,所以本章共有15条内容,实际上是对上一章权利如何保障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和操作性解释,这样就从措施上保障了党员权利的真正落实,它与上一章的内容是密不可分的。第四章是责任追究,上一章既然对保障权利进行了规定,那么这一章就是继续深入说明对违反权利保障的行为和人员如何进行责任的追究。这三章内容是逐步递进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与人们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一致。最后一章是附则,先说明特殊单位情况的参考权,然后说明解释权和发布日期以及旧条例的效力问题。
从总体上把握,该条例的制定思路是有可借鉴之处的。
【例文3】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讲析】
这则条例的思路与前几例有所不同,因为该条例说的是从事某一行业的资格要求。
开头部分说明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结尾只说明了施行日期。
主体部分包括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和罚则共五章内容,因为是根据《教师法》制定的,所以在主体中引用了一些教师法中的一些条款,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因为重点是认定资格;第二章是资格分类,经过分类就使人弄清了教师资格是不同的,并对不同的资格适用进行了说明;第三章是谈资格认定的条件是什么,简单引用了《教师法》的条文内容,这样就把资格认定提到了一个适当的高度;第四章是资格考试,这是进入“教师资格”门槛的唯一途径,是与上一章紧密相关的;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资格认定就是要具体说明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方式来实现,所以,本章内容丰富,用笔详细,体现了行文的主旨要求。而罚则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对于上述章节中出现的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受到的处罚和约束。
【例文4】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港口的管理,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港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深圳港:指深圳市供通商船舶进出的所有港区和规划港区。
(二)港区: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三)规划港区:指根据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为进一步开发、建设港口而规划的水域和陆域。
(四)港口设施:指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及设置的有关设备,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港口基础设施包括防波堤、导流堤、港口航道、护岸、港池、锚地、船闸、道路、码头、趸船、栈桥、浮筒、客运站、铁路、给排水、公共通讯、供电、消防、环保和助导航设施等。
(五)港口业务:指港区内为船舶停靠、旅客和货物运输而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船舶、货主提供使用港口设施、拖带、货物装卸、储存、驳运、理货等服务,以及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等服务。港口经营性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港口业务。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对港口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方针;
(二)审查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三)审查各港区规划及其修改方案;
(四)提出政府对港口的投资计划;
(五)决定港区内岸线、水陆域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审查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
(七)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法对港口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七条~第十三条……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三十三条……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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