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征文-学习统计法以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统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统计数据成为我们认识国情、研究问题、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而《统计法》作为整个统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其在统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一、统计法在统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统计法》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指针,是统计人心中的一面旗帜,以维护政府统计、规范统计行为、保证数据质量为宗旨,提供了统计行政的法律准则,渗透在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了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不可违反的行为种类,表现在统计调查的各个环节;具有法律的引导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升华。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1、《统计法》是开展统计工作的行为准则。 《统计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等统计主体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不但引导、规范了统计工作,而且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活动,对于坚持和实行依法统计,推进统计工作的法制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2、《统计法》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保障。《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资料由各级统计机构统一管理,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3、《统计法》是推进统计改革和建设的有力保证。 《统计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改革和建设的成果经验,考虑了今后统计改革的方向,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工作中应兴应革的事情,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把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的立法精神。《统计法》对统计的基本职能、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以及民间统计调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上述立法精神,对于引导和推动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将发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当前我县基层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统计法》找差距,宣恩县的统计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暴露出的问题很多。在此列出最基本的几种现象:
1、统计工作队伍不稳定。具体表现在:乡镇、县直部门及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太过频繁,许多单位是一年一换甚至是一年多换;一些单位、部门无固定统计人员,遇到工作任务才临时指定人员担当职责;统计工作本身工作量大,事务比较繁琐,业务要求比较高,加上待遇上比较差,统计人员自身存在畏难情绪,不愿从事统计工作。
2、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统计数据是认识国情、研究问题、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当前,迟报、拒报、虚报、瞒报、漏报统计数据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违背了“实事求是、不出假数”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对统计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另一个因素是统计人员本身素质不高,没有从事过统计或者没有一点统计专业知识,对统计数据敏感性不强,不能正确评估统计数据等等。
3、统计经费落实不到位。从我县各乡镇看,经费预算中专门单列有统计经费的寥寥无几,9个乡镇仅有1个乡镇单独列出,而且数额有限;县直部门或是企业情况也是大同小异。
4、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全县9个乡镇没有一个真正的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大都是政府工作的“万金油”,身兼数职的现象十分严重,没有精力专心应对统计工作;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也仅仅是把统计作为一个附带工作来完成,排除在其主要工作日程之外。随着各种统计调查越来越多,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管理体制上不够完善。尽管《统计法》第四章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设立、统计工作职责及享有的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但就宣恩县实际情况看,乡镇以下无统计编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任何促进统计队伍相对稳定的硬措施。二是思想认识上不到位。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没有认识到统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统计人员自身认识不够,爱岗敬业精神缺乏。三是统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单位、部门对统计工作不清楚、不了解,有的甚至是一无所知,在开展统计调查不愿配合统计工作,报假数据或根本是拒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三、充分利用统计法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统计法》作为整个统计工作的指针,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