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场纪律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1)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盗窃试卷、诱使或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作弊手段特别恶劣(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行为的,以考试作弊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上述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8)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二、关于补考
1.缺课达到本学科总课时数1/3时,取消考试资格。
2.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系(室)主任批准方能缓考。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要事先向所在系(室)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方能缓考。经批准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其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记。
3.研究生补考必修课程须经过系(室)主任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补考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补考的要求应与正常考试一样,补考的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分,但在登录成绩时,应将原考试成绩和补考后的成绩同时登录,并注以“补考”字样。
补考时间和地点应由开课系及时通知研究生所在系。
以上管理规定,请同学们务必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本着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尽量避免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