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考试、阅卷工作已经结束,联考成绩业已下达,现将有关录取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工作
1.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继续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单位自行划定。
2.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报考条件、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等情况,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所下达的录取限额,也不得追求招生计划降格以求;自行确定录取人数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校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报考取比例,实事求是地确定本校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
3.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有关单位,需按照《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52号)要求,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条件,不得录取非高校教师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除文件允许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录取本校考生。在生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宁缺毋滥,确保录取质量。
4.各单位要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自律,保证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严禁录取工作出现不正之风。
二、报送录取情况
1.各招生单位从学校中心下发的考生成绩数据库中,将考取考生标记形成新的录取数据库(新数据库命名规则为:招生学校代码-招生学校名称.dbf;新数据库中仅含被录取的考生信息,包括姓名、准考证号、招生学校码、招生学校、备注5个字段,备注字段主要用于标注工作单位在西部地区的“西部考生”)。
为保证录取工作的严肃性、高效性,请各招生单位务必将录取信息核实准确后按规定时间上报,逾期不予受理;一经报出,不得更改。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录取信息按照全国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录取信息采集系统使用通知》(秘书处[2003]第26号)的要求报送,不需另发至学位中心。
3.各招生单位在录取工作结束后,请于2004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报到我办,同时抄送有关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4.请学位中心于2003年4月底前,将各招生单位录取数据库进行汇总报送我办和有关教育指导委员会。
5.请有关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对各招生单位的报名考试情况及录取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下一年度的政策建议(包括是否列入自行确定录取限额培养单位、增加或减少录取限额、监督检查和质量跟踪等)。对于录取成绩偏低的院校和考生,要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监督,随时检查指导培养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各招生单位的报考录取比,按联考成绩的平均分、总分最低分、外语最低分等进行排序;根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各培养单位的招生规模和政策。对于不能保证录取质量,录取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院校,我办将视情况予以压缩招生规模、暂停招生、取消培养资格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