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地址1:关于开展新增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下载地址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学位[2010]20号).rar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会计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已招收、培养会计学专业博士生并已授予学位;或者,具有会计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并且是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硕士学位授权。
二、师资条件
1. 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20人。
2. 每门会计硕士核心课程、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授课教师;授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授课教师中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应达到40%以上。
3. 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任课教师中,具有实务经验或企业研究经验的专职教师(如主持过会计、财务领域应用型课题研究,或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工作经历,或担任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承担过会计专业学位教学案例的开发工作等)比例不低于80%。
4. 要有一定数量的来自实际部门的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三、教学条件
1. 具有现代化教学与教学研究设备。能为学生提供培训、观摩和自主学习的条件。
2. 具有足够数量可供会计硕士研究生借阅的专业图书资料。
3. 核心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
4. 具有一定数量较高标准的会计硕士研究生专用案例教室和案例讨论室。
四、实践条件
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国内外实际部门及行业协会建立较密切的联系与合作,联合建设会计硕士研究生实习基地,保证学员在学习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实务工作锻炼。各实习基地实习学员的接收能力应能满足相关单位实习教学工作的需要。
五、培养模式
1. 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会计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特点,培养过程须突出财务、会计行业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2. 在培养过程中能够广泛开展案例教学。
3. 申请单位须提供较完备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