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是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下方“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签,送交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款项的收取。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①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现。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点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③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④签发银行汇票需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记载的,银行汇票无效。
⑤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⑥银行汇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⑧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支付。
⑨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