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自1999年开始招生,我校目前在册学生已逾千人,已有部分同学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我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在职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我校研究生同等学力教育,旨在给诸企事业培养大批研究型人才。
一、我校接收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企业管理、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电路与系统、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光学工程、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分别培养管理学硕士和工学硕士。
二、报名条件
国家规定不仅要大学本科毕业而且应有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才能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硕士学位。专科生不可以。
三、报名手续:
(一)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邮电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人员注册报名登记表》(简称《报名登记表》)请登录南邮网站:http://kycj.pg.njupt.edu.cn/show.aspx?id=56&cid=64下载。
报名表填写注意事项:a.按要求逐项填写;b.联系电话应有效;c.贴好照片;d.身份证复印件贴在表格相应栏内。);
2、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3、报名费:50元。
(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学员,研究生部将以适当方式通知(集体报名的通知相关单位)。
(三)凡通过资格审查的学员必须一次性缴纳课程学习阶段的费用12500元。其中课程注册管理费500元,课程学习费12000元。请将学费汇到我校财务处( 帐号:南京邮电大学工商银行察哈尔路分理处 4301011209001047531,请注明“姓名”与“同等学力课程费”字样,凭汇票回执在我校财务处领取发票。 )
(四)缴清费用的学员即可前往我校学位与培养办公室办理报到和课程注册手续。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者若不符合条件、手续不全或超出规定报名时间,则不予注册。
2、专业一旦选定,则不可更改。
3、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自动退学的,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七.学习方式:
申请人课程学习可按以下办法选择执行:
1、跟随我在校研究生学习。
2、自学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形式,由研究生部组织。
3、在学院的集中授课时间安排是:一个学期集中两次来南邮面授,每次两个星期左右。在异地办学点的集中授课,我们经过四年来的摸索、总节和发展,已有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教学管理经验,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需要采用不同的教学模式,最大可能使教学实践切合双方的实际要求。
每次集中授课,我们将提前两周在网页“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专栏” 上公布课程表,以便学员安排工作。
注:根据当年报名情况,不足30人的专业,按方式1进行。
八.课程学习与管理:
1、同等学力学员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任课老师批准,可以参加下次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记录在考试成绩档案中。如考试不合格,必须重修(另收重修费)。
2、申请人在学习期间的所有教材、资料以及交通、食宿费用一律自理;学校不安排集体宿舍。
3、学员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南京邮电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若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受刑事处分,将取消其学员资格,学员放弃资格、被取消资格或中途退学,不退还已交学费。
九.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研究生部对已经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注册的申请人,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所有考试均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申请人跨专业申请硕士学位,还须通过所申请专业必要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认可其申请资格。
2.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我校研究生部的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能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十.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获得全部学分和取得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向我校研究生部提交拟做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并一次性交纳论文阶段的相应费用(包括注册费、论文指导及答辩费)。申请人应在申请获准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由我校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将严格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
十一.硕士学位授予:
我校研究生部在对申请人所具有的上述第八、九项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