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的概念1998年开始出现。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 “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解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作了简单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李若山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本文认为,法务会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受诉讼当事人的要求,运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对经济纠纷中的问题进行会计分析,并从与之相关的资料中获取证据,以证明经济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公正地处理经济纠纷提供重要财务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