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的特殊性,法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多与传统的会计报告有所不同,一般采用委托部门所规定的格式。常见的代表格式有司法会计鉴定的检验格式、海损事故理算的顺序格式、保险赔偿理算的理算层次格式和单一问题的材料举证论述格式等。但不论有无规定格式,法务会计报告中都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会计资料、采用的会计专业方法、选择的计算公式等。报告结尾应有较明确的结论,但当报告人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也可以发表“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报告结果。此外,应注意的是,法务会计报告并非法律裁决书,因此报告中不能使用诸如贪污、挪用、偷税等法律上的定性概念,而只能使用所有权转移额、净收益、总损失、账面短款等会计专业术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用词纠纷,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展望未来,法务会计必将成为对世纪中国的热门职业之一,我国会计工作者应顺应潮流,加强学习,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尽一份绵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