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间新型的边缘性学科。目前只是被部分国家所接受。它强调现代经济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关注己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以分析检验,判断定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以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良性竞争;监督权利人在获得合法财产权益和既定利益的同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产生法务会计有其必然性。
(一)单纯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虽然,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的社会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同时也使得有关部l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近几年,世界各国不仅强化了对经济活动监管的力度,同时也颁布了成倍于前几年的会计规范,力求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不仅能通过会计语言对经济现象作出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可以通过会计这一信息系统来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然而,不管各国政府作了多大的努力,面对经济过程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使得具有控制与反映作用的会计日渐乏力。比如,某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为若干万元。而这项资产转让所得的处理则涉及到《企业破产法》、《民法通则》、《税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本身所解决的。因此,现代会计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但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还应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问题。
(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力度的乏力。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任何一类法律对经济行为和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证明。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各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要证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只有靠会计信息和会计的证据。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如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算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的调整,已是广大会计工作者普遍接受的事实。但是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单凭会计知识或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比如A公司与B公司之间原不存在任何的经济关系,A公司聘用的经理利用职权将A公司的货币资金投人B公司作为B公司的注册资本,经中介组织出具验资报告后又将读部分资金转回A公司。这件事情的纠纷给A公司是否造成损失?A公司经理人是否就此事非法获利?恐怕简单地从会计或法律的角度难以作出准确的回答,但如果利用会计证明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层分析,答案就一目了然。
(三)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现代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加重了企业破产的因素,这些破产因素包括舞弊和企业自身经营决策的失误。当然,也包括了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作为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他们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将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提前告知报表的使用者,但注册会计师却认为,他们一般只能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他们只对不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产生的审计失败而承担责任,难于完全满足公众的要求,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职责的差距日益拉大。为了缩小这一差距,满足社会的需求,这就需要有一种更为独特的调查方式,以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来予以解释。
(四)法律实践的要求。自从有了财产物资的分割和经济利益的确认,便产生了法务会计的实践运用。只是当时由于受到立法体系完整性和财产利益关系的相对单一性的限制,法务会计并末被人们所认识,只有当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之后,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才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其后,各国依靠税收确保国家财产收入的重心日益确定,个人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等非法行为急剧增多,最终便税收理算会计、司法会计等法务会计实践越来越被会计界和法学界所接受并倍受重视。现在,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企业单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将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特别是《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的出台和实施,经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影响,票据继承和欺诈行为对非货币化经济业务核算带来的各种问题,更促使大部分会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认识到,必须有既精通会计又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的专门人才,才能确定与胜任那些日益增多的特殊的经济业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