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和通过课程综合水平考试的学位生(博士学位生还应完成一定时间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并得到招生单位有关部门的认可,可以持以下材料申请所学专业的学位:
(1)单位推荐意见(包括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等);
(2)申请学位的论文及其摘要。学位生的论文,应能发挥在职人员优势,结合工作实际反映本人独立研究的成果;
(3)两位专家(副教授以上,申请博士学位应是教授以上)的推荐意见,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
在上述材料齐备的基础上,填写《在职人员学位申请书》。经审查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的学位生,在规定日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生按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招生单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