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什么?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2.目前我国研究生有哪些基本类别?其区别是什么?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研究生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攻读学位等级的不同,分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博士生”)两级。
(2)按学习方式的不同,分为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脱产研究生是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在职研究生是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目前,多数研究生招生单位只面向本单位职工招收在职研究生,有的单位面向本地区、本系统的职工招收在职研究生。
(3)按在学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托生”)和自费研究生。国家计划招收研究生又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实行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定向生在录取时必须签订合同,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录取时要签订合同,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自费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自己提供,毕业时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自谋职业。
3.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机构有哪些?其职责是什么?
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机构主要有教育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处。
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下达招生计划;
(3)部署、检查全国的招生工作;
(4)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直接决定处理某些特殊问题;
(5)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持本地区硕士生招生工作。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确定必要编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硕士生招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3)审核并组织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
(4)组织考生的报名、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和录取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
(5)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重大问题应向国家教委报告;
(6)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招生单位设有招生机构或专人负责硕士生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招生单位的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以及主管部门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3)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4)接受考生报名并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5)组织实施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工作;
(7)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4.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如何确定的?
招生计划包括国家招生计划和用人单位委托培养招生计划。
国家招生计划的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国家招生计划在其服务范围内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分定向培养、非定向培养两类招生计划编制。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其他方面的需求编制。
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和用人单位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均应由招生单位与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定。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的国家招生计划根据全国的需要编制。其他高等院校国家招生计划的编制,应优先保证主管部委和地方的需要(指本系统、本地区内属于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保证上述需要后,根据可能和需要,可以通过横向联系,以合同形式,编制为非本系统、本地区的属于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内用人单位定向培养的招生计划。科学研究机构的国家招生计划,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用人需要来编制,一般不再为其他用人单位培养硕士生。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编制的招生计划应报国家教委,并由国家教委会同国家计委、人事部审批下达。
5.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脱产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至三年,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一年。
6.在学研究生的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教委、财政部1996年教财[1996]85号文件规定了硕士生在学期间的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3)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4)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按招生单位的有关规定,享受“优秀奖学金”或有关组织和个人赞助的“特别奖学金”。
(5)在校研究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6)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的特殊困难,可由学校在勤工助学基金和对特困生的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7.研究生的分配原则和服务范围是什么?
研究生毕业后,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按国家招生计划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就业方案;委托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按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研究生“自主择业”。国家教委直属院校的研究生面向全国分配;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研究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分配;地方所属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研究生,由地方自行分配。对来自边远地区的研究生,如原地区需要,又能发挥专业特长,应尽可能分配回去。
8.毕业研究生的工资待遇和职称是怎么规定的?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分配到企业单位,按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分配到党政机关按公务员标准执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为每月240元(含津贴40元),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213元),管理人员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202元),在入学前已参加工作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即执行定级工资。
根据硕士生的实际水平和不同工作经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实践,按有关职称规定进行考核,对具备了讲师、助理研究、工程师等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确定相应的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