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北京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专业及人数
我校接收外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类别只限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接收专业为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内的会计硕士和审计硕士。
接收人数为20名,会计和审计专业各10人。
二、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申请人必须是教育部当年批准具有推荐免试资格高校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注:申请者须为大学四年级(2009年入学)应届本科毕业生。须获得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三)申请人须是全国重点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排名和综合素质排名均名列前茅;
(四)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者或能证明同等水平的TOEFL成绩、GRE成绩、雅思成绩等。
(五)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与申请人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六)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
(七)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八)身心健康,体检要求合格。
(九)、申请人的核心课程考核成绩为优异,对于有专业研究潜力和学业进步潜力的申请人,将作为重点考核和选拔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学术不端行为的;
2.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其他情况:
(1)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备的;
(2)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申请办法
1.外校申请免试攻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2013年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律在网上报名,申请人须于
(http:// http://211.71.36.110/zsgl/tmsgl )提交个人申请信息,下载打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研究生意向表》。并请于
2.我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
3.进入复试名单的申请人,于9月下旬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招生网下载打印《2013年外校推荐免试生申请攻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于通知上规定的时间到我校参加复试。复试相关内容见复试通知。
4.我校对通过复试并同意接收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发放初步录取通知(接收函)。取得推荐免试直读硕士学位资格者到现所在学校领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加盖公章)推荐免试硕士生报名表,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报名时间、方式由现所在地省级招办通知)。
5.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网上报名,考试方式需选择“推荐免试”。 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未按规定履行报名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已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允许再参加全国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资格。推免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6.如考生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仍未取得正式推免资格证明,可先由毕业学校开具相关证明,待复试结束后再补交推免资格证明原件,否则取消其接收资格。
2013年6月底,我校对同意接收并已履行正式报名手续的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内容在初步录取通知上有详细说明),通过者发录取通知书,未通过者不予录取。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书面资料
1.《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研究生意向表》(网报时下载),须加盖申请人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2.本人自述;
3.两位与申请攻读专业学位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的“专家推荐信”(下载空表请专家填写),推荐信须由推荐专家密封并在封口处签字;
4.历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公章,密封后在该信封的封口处加盖公章;
5.申请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须由申请者现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同意推荐免试的证明信,并加盖公章;
6.有效期内的学生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7.英语考试证书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8.公开发表论文及获奖证书。
上述各项材料应在
五、录取原则及要求
(一)我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结合申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复试中如有考核科目60分以下,则该考生不能被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部公示,如无争议,即确定录取。我校对拟录取的同学发出接收函。
(二)拟录取的推免生须按教育部的要求,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接收函,到本科所在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领取推免生网报校验码,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并现场确认等。未获得推荐免试网报校验码及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的推免生,录取无效。
(三)我校正式录取通知书统一于调档政审后寄发给本人,寄发时间为研究生招生当年六月。
六、其他说明
(一)我校确定接收的外校推免生,未经同意,不得以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私自办理出国留学、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就业以及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2.申请人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
3.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4.患有严重疾病隐瞒不报的;
5.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本办法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
咨询电话:010-64505140/52
传真电话:010-64505188
电子邮箱:yjszs@mail.nai.edu.cn
研究生推免系统:http://211.71.36.110/zsgl/tmsgl/default.aspx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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